葫蘆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全面推動地方性法規進入執法納入監察 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決定
2025年4月27日葫蘆島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為了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法治思想,推動我市地方性法規全面有效實施,充分發揮地方性法規在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現就全面推動地方性法規進入執法、納入監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以下簡稱“四入”)工作作出如下決定。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認識“四入”工作重要意義
(一)充分認識地方性法規的法定地位。地方性法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立法的延伸和補充,在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是貫徹落實市委重大決策部署的具體體現,是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是依法行政、依法監察、公正司法的重要依據,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實施好地方性法規,是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是全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公民和社會組織的共同責任。
(二)準確把握地方性法規“四入”的內涵。地方性法規進入執法,是指行政機關及有關組織要依法履職、依法行政;納入監察,是指監察機關要加強對公職人員貫徹落實地方性法規、秉公用權情況的監察監督;融入司法,是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審理、裁判和監督中要依法適用地方性法規;列入普法,是指國家機關及有關組織要按照普法責任制的要求,做好地方性法規的宣傳和普及工作。
(三)不斷完善地方性法規“四入”工作機制。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要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切實承擔起統籌推進地方性法規“四入”的責任。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將地方性法規“四入”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研究解決實施中的困難和問題,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切實承擔起法定職責,把地方性法規“四入”工作納入機關年度工作計劃扎實推進。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政策、資金、人才等方面為地方性法規“四入”工作提供保障。全市各級國家機關要切實做好地方性法規“四入”工作,不斷完善黨委領導,人大推動,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實施,全社會參與的地方性法規實施工作機制,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強化依法行政,確保地方性法規嚴格貫徹執行
(四)強化實施機關的主體責任。地方性法規的實施機關應當積極主動執行、運用地方性法規,將地方性法規實施工作與日常工作相結合,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聽取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的匯報,帶頭檢查地方性法規實施中的重要環節,及時研究解決實施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堅決杜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對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規,主要實施機關應當制定貫徹實施方案,明確學習、宣傳和實施的具體措施等。
(五)完善配套制度和實施措施。地方性法規中明確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對專門事項作出配套的具體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一般應當自法規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作出規定,并依法報送備案審查。地方性法規對配套的具體規定制定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關國家機關未能在期限內作出配套的具體規定的,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說明情況。地方性法規沒有要求制定配套規定的,相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照立法目的、原則和規定制定配套文件、規范和標準,拓寬地方性法規的實施路徑,提升執法效果。
(六)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機制。負責地方性法規實施的行政機關要嚴格對照地方性法規,強化執法力度,確保地方性法規落地、落實。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加強對地方性法規的學習和培訓,提高知法用法能力,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行為考核制度,加強執法考評和考評成果運用,指導執法人員自覺履行法定職責,嚴格規范執法行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列為法治建設的重要考核指標,并強化專項督查;要統籌執法力量,健全行政執法部門聯合執法和信息共享機制,防止和避免多頭執法、重復執法等現象。
三、強化法規適用,促進地方性法規全面落地見效
(七)依法落實監察機關職責。各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牢固樹立地方性法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法治理念,將地方性法規納入法律業務學習范圍,加強對公職人員依據地方性法規履職、秉公用權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履職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職務違法犯罪的,依法進行調查處理,保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廉潔、高效履行職責。
(八)推進地方性法規的司法適用。地方性法規是法律、行政法規的必要補充,在審判、檢察工作中得到適用是地方性法規有效實施的重要環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增強適用地方性法規的主動性、自覺性,在司法活動中應當積極主動適用地方性法規,提高地方性法規的適用率。檢察機關要將地方性法規的實施作為相關法律監督的重要內容。
(九)健全立改廢釋建議反饋機制。各級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地方性法規適用情況、涉及適用地方性法規案件的調查研究。就地方性法規的適用和監督工作,加強與本級人大常委會及其相關工作機構的報告和溝通,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立改廢釋的建議。
四、強化普法宣傳,營造地方性法規實施良好氛圍
(十)全面深入落實普法責任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與地方性法規實施相關的國家機關,要將地方性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列入五年普法規劃和年度普法計劃,納入法治建設等方面的重點工作進行考核,貫徹落實普法工作責任制,切實做到“誰執法誰普法”。各單位要將地方性法規納入干部教育培訓內容,建立健全學法制度。
(十一)開展地方性法規宣傳活動。地方性法規實施前,宣傳工作應當以立法背景、制定或者修改過程、規范的主要內容、制度設計以及具體條文解讀等為重點。法規實施后,實施機關應當以配套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適用、實施中熱點問題的討論、典型案例分析以及法規實施效果等為重點;應當面向國家機關、學校、社區、鄉村等重點單位和地區,以領導干部、執法人員、青少年、基層群眾為主要受眾,采取集中宣傳與常態化宣傳相結合的方式,統籌宣傳資源,創新宣傳形式,運用多種宣傳載體,切實增強宣傳實效。
(十二)深入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充分發揮基層立法聯系點和人大代表之家、代表聯絡站立足人大代表、立足基層、立足公眾的優勢,把地方性法規“四入”工作融入“點、家、站”建設中,將其打造為法治宣傳教育重要陣地。可以采取集中學習、邀請專家授課、送法上門等靈活多樣的形式宣傳地方性法規,擴大地方性法規宣傳面,增強群眾遵守地方性法規的自覺性,打通基層宣傳“最后一公里”。人大代表要牢固樹立法治思維和法治意識,發揮自身專業特長,積極參與并配合做好地方性法規宣傳普及工作。
五、強化人大監督,推動地方性法規正確有效實施
(十三)加強對“四入”工作的統籌協調。市、各縣(市、區)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充分發揮人大主導作用,不斷探索推動地方性法規“四入”工作的新途徑、新方法、新舉措。地方性法規公布后,市、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地方性法規“四入”工作的統籌推進,加大對地方性法規實施的指導和監督力度,督促國家機關及有關組織及時開展相關工作、切實履行好法定職責。
(十四)加強對相關工作的跟蹤督辦。負責地方性法規實施的國家機關及有關組織,應當按照《葫蘆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報告辦法》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市、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要有計劃、有重點、有針對性地組織對地方性法規實施及“四入”工作情況進行執法檢查、視察、調研,開展專題詢問或者質詢。對發現的突出問題,要督促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時解決,強化跟蹤問效。
(十五)加強對地方性法規的清理和評估。市人大常委會應當適時組織開展地方性法規的全面清理,或者按照上級國家機關的要求組織開展集中清理。對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上位法規定、中央精神、發展要求的規定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對已實施的地方性法規,可以依據《葫蘆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評估工作規定》適時進行立法后評估,對法規質量、實施效果等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和綜合評價,為推動地方性法規正確有效實施提供依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